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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中南与李仁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南,李仁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王中南,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祯,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中南诉被告李仁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仁祯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5409元,公估服务费1330元,共计1871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主张其车辆损失按30%计算,原告应承担7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仁祯当庭赔偿原告王中南车辆损失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王中南负担。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一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