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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冯军与张敏、田莉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张敏,田莉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冯军。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被告田莉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诉被告张敏、田莉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莉莹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冯军对被告田莉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撤回对被告田莉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彭逸舟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人民陪审员  赵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