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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蒋良荣、施俞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蒋良荣,施俞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徐国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玲、黄建静。被执行人蒋良荣。被执行人施俞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蒋良荣、施俞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良荣、施俞冰应偿还借款本金4698877.98元、期内欠息14100元、罚息(以4712977.98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6%计算),若被执行人蒋良荣、施俞冰逾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蒋良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9幢1单元11B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927**)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蒋良荣、施俞冰以其签订的编号为(333018)浙商银个循借字(2011)第00129号《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675万元为限。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下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4年10月29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施俞冰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蒋良荣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9幢1单元11B室(产权证号:00192706,系本案抵押物)、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产权证号:002589**)、瑞安市玉海街道青松路2弄6幢1单元101室(产权证号:00117010,抵押于瑞安公积金,抵押金额338000元),上述房产本院(2013)温州执民字第1563号案均已查封。2014年11月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施俞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蒋良荣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雅阁轿车和一牌号为浙C×××××丰田轿车,上述车辆本院(2013)温瑞执民字第1563号均已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良荣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9幢1单元11B室的房产,本案已到位案款4171749元,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本院另案已在处置,但一时难以变现。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蒋良荣、施俞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存款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已到位案款4171749元,未到位案款541228元及利息,目前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以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