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国美、邹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海燕。被告:朱国美。被告:邹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美、邹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