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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国美、邹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海燕。被告:朱国美。被告:邹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美、邹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