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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侯某。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女儿侯某甲,由于家庭成员太复杂,多种原因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侯某甲归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侯某辩称,我和原告现在还有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侯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9月21日原告贾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贾某某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被告侯某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贾某某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