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杰、张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陈律师。被告人蔡某。辩护人张律师、周律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蔡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进,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向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以搭顺风车为由,伙同被告人蔡某将被害人向某某、徐某某二人从成都市华阳镇某小区带上一辆车牌号为川Z*****的白色起亚轿车。行驶途中,被告人蔡某向向某某借钱加油未果,双方发生抓扯,被告人张某将车开至龙潭寺某路,二人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向某某、徐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张某是为朋友出气,并非想抢劫,定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蔡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张某、蔡某的行为符合强拿硬要,比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向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以搭顺风车为由,伙同被告人蔡某将被害人向某某、徐某某二人从成都市华阳镇某小区带上一辆车牌号为川Z*****的白色起亚轿车。行驶途中,被告人蔡某向向某某借钱加油未果,双方发生抓扯,被告人张某将车开至龙潭寺某某村5组一条偏僻的乡村公路,二人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向某某、徐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50元。另查明,被害人向某某于当日18时许,报案至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7日17时许,在双流县花红东街将张某挡获。于2015年4月8日9时许,在某路某小区将蔡某挡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徐某某、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蔡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尿液检查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与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根据本案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与蔡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向某某带到一偏僻的乡村公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的事实,被告人张某、蔡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故本院对两辩护人提出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蔡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蔡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犯罪,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虽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会考虑蔡某所处的犯罪地位,确定其刑期。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立功的辩护意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如实供述,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至于两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某、蔡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佐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丹杨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