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联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海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联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海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联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海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联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秀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桂林海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秀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秀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戈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