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羊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羊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18号罪犯羊宇,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羊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羊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羊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羊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