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甲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994号原告孙甲,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叶真涵,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孙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真涵,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婚前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婚后被告性格急躁,脾气很差,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丁某某辩称,夫妻之间因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缺点,现儿子尚年幼,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可以原谅原告的过错,希望原告能够改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读大专时相识恋爱,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婚后因原告有外遇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原告书写的五份保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现双方因原告有外遇而引发矛盾,过错在原告,本院对此予以批评。现被告当庭表示可以原谅原告,体现了被告的宽容大度,也是对婚姻家庭的珍惜,本院希望原告能改正自身的过错,慎重对待婚姻,共同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如双方能增强相互信任,彼此宽容,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甲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