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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诉张梅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张梅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28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负责人韩世琪,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彬,该公司法务。被告张梅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与被告张梅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