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伟平与李洪裕,李洪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平,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5号楼5202,组织机构代码73981693-X。法定代表人:何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6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347-0。负责人:刘文斌,该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洪美,女,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洪裕,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陶勇,男,生于1966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一审被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7号附2-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929-8。负责人:何吉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伟平、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李洪美、李洪裕、陶勇、一审被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伟平、渝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