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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法甲、��玉花申请执行马学文、马长伟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717号申请执行人马法甲,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玉花,女,1944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学文,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长伟,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