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掌先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掌先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33号罪犯王掌先,男,汉族,大学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掌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6日投送内蒙古自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掌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十一个月二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掌先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掌先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无违纪行为。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缴纳罚金凭证、个人还款计划、报请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掌先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因该犯剩余刑期已不足本次报减刑期幅度,故依法应予减去余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掌先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