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谭云龙与温岭市金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2号原告:谭云龙。被告:温岭市金鹿鞋厂。法定代表人:金海照。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云龙与被告温岭市金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云龙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