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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谭云龙与温岭市金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2号原告:谭云龙。被告:温岭市金鹿鞋厂。法定代表人:金海照。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云龙与被告温岭市金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云龙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