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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小菊与王培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菊,王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1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菊。被执行人王培利,1975年5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菊与被执行人王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秀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培利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