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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章旭来与柳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444号申请人章旭来。被执行人柳亚平。关于章旭来与柳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149元,执行费98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柳亚平银行存款63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