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俞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04号原告:俞某,男。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