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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3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40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200元,下剩2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燕玉梅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