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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顺执字第07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顺执字第071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顺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顺平县人。杨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民初字第05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民初字第052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