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顺执字第07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顺执字第071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顺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顺平县人。杨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民初字第05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民初字第052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