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霍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白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人民陪审员宋悦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恋,于××××年××月结婚,1986年4月30日生一女孩王某乙,现年29岁,未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近几年感情不好,致使双方沟通困难。被告习惯于家庭决策,经济消费独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气氛日日紧张,相互精神伤害较大,近期加深,已达七个月没有说话,没有同居。现特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包括路北区金港怡园房屋、林西白马山房屋、林西南外环承租的壹亩地及地面房屋,望判如所请。被告霍某辩称,原告诉与答辩人感情不好,夫妻感情破裂说法不成。答辩人在两个月前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做梦都没想到的是离婚起诉,因为原告在此之前没有表露过任何迹象。答辩人近半年来身体多病,一直在四处求医,主要症状有肝水肿,心脏过缓,每分钟心跳50次,血液循环受阻,双手关节肿痛。医生说2013年右臂肘腕部肿瘤压迫神经手术没有成功,有后遗症,还要继续手术,至少要三四次,还需要花费医疗费用至少十多万元。为不影响原告的工作,答辩人一直是独自就医,因此这段时间因身体不好,导致心情烦闷,可能造成夫妻间沟通不够,但绝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属于正常家庭内部矛盾。原告与答辩人于××××年结婚,生育一女,三口之家幸福美满。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答辩人于2003年独自去唐山打拼,给别人开出租车,下班后再去打小时工。住在简易棚里,每天省吃俭用,并给自己规定一天生活费不超十元。除了定期给在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上学的女儿送去好吃的外,全部攒下积蓄。利用四年时间攒下8万元,加上借姐姐的3万元钱,和朋友合伙买下了一辆出租车,从此边开出租车边做批发布头的生意。直到2010年才因身体不堪重负,卖掉了出租车。这段时间里,原告的工资收入一直自己支配,除了补贴零星家用外,所有大额的家庭开支都是答辩人支付。主要包括2009年购买唐山金港怡园住房的首付32万元,2011年装修费用10万元,东工房买房11万元,丰润老家购买2亩地支付6万元,老家建房支出10万元,还有给孩子找工作,买下超市等支出十余万元等等。以上所有用于家庭的大额开支均为答辩人牺牲身体××,拼命换来的血汗钱。近十年来,答辩人一直在外打拼,舍不得吃,舍不得穿,把辛苦攒下的积蓄,全部用于家庭开销,还累坏了身体,所以不得不放弃生意,四处求医治病。原告是林西矿的中层干部,每月收入近万元,全是自己支配,答辩人从不过问。因此原告称答辩人习惯于家庭决策,经济消费独断不成立。其实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付出不论谁多谁少都无可非议,本来答辩人放弃生意,想养好身体,全家享受天伦之乐,没想到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原告的理解。基于上述理由,夫妻间偶有意见分歧,沟通不畅,属正常家庭矛盾范围,不属于法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我们时间沟通,反思婚姻中的问题,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霍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现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现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但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霍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宋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