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文俊诉被告刘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刘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刘文俊,又名刘二旦。被告刘三祥。原告刘文俊诉被告刘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三祥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三祥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