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码×××。因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珠海市××区××路星宇网吧乘被害人李某睡着之机,将李飞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台OP**牌U705T型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0元,该手机从二手手机收购商吴某处缴获,已经发还给了被害人。)2015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珠海市××区××路联讯网吧乘被害人沈某朝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沈某朝放在其座位底下充电的一台UO**-悦动牌A50型粉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该手机从被告人杨某处缴获,已经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朝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录像光盘,办案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鉴于本案的手机已经被追回,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民陪审员邝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