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与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41号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师桥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清,总经理。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庄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装箱。双方于2015年4月2日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7452.09元。之后,被告支付了1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452.0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辩称:对于结欠货款金额予以认可,但是企业现在经营困难,无力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装箱。2015年4月2日,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双方确认被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结欠原告货款67452.09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余57452.09元未付,因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企业询证函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452.09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未及时给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菁莲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452.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8元,由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