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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与应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志。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应春斌。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春斌向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购买模具材料,2015年3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9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春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货款49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498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被告应春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