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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黎燕苇与杨国忠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再审申请人黎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黎某申请再审称:案件提到的再审申请人与张接熙签订购房协议并成交是2012年9月1日,而不是2012年10月18日,且卖房是经被申请人同意,购房款除还银行债务外,其余的支付人工,何来八万元在申请人处?夫妻存续期间经营茂名明湖的白天鹅、信宜明湖白天鹅、高州明湖白天鹅三地的收入,只查��名明湖的白天鹅的收入,没有查信宜和高州白天鹅的收入,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却支持被申请人把上述收入扣除人工租金。再审申请人支付黄广来机器设备租金及赔偿壁柜4250元,法院却不平分债务。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元为什么只由再审申请人负担?张日稳的三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共同承担后改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223.87元,没有分割。再审申请人现在提交被申请人异地中国银行的存款凭票,一、二审没有调查其流水去向。本案疑点多多,再审申请人无法信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变更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查明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问题,本院二审判决已作出分割处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间有异地存款的问题,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离婚前存款的情况。本院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的事实,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合理的分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梁智良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