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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小额贷款诉赵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素芬,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万利丰绒毛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94-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云山路。法定代表人丛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素芬,女,5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松山区木兰街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绒毛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官仓沟村。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欠款义务。现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素芬、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万利丰绒毛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以及股份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网签在李天伟名下的赤峰市松山区御景华庭小区两处商业房产。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绒毛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三、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赵素芬个人独资公司赤峰宏源市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四、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赵素芬在其个人独资公司赤峰宏源市场商贸有限公司中占有的全部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