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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三湘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04号罪犯谢三湘。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雨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三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被告人谢三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550.38元,并对赔偿款102201.5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谢三湘等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8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谢三湘的定罪量刑;撤销原判第二项中对上诉人谢三湘的民事赔偿部分;由上诉人谢三湘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5550.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三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在监内消费偏高,有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建议不对罪犯谢三湘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谢三湘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三湘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