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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文棋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俊艺石材经营部营业者、林东海代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棋,林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棋,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朱文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东海,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关于钟文棋与林东海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东海应向钟文棋返还代销的大理石装饰材料1200平方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因林东海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回大理石装饰材料1200平方米。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小货车,该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林东海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林东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东海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大部分实现。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东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东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林东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名态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杰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