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洪福诉王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福,王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14号(2015)建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福,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14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洪福同意结案并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