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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永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立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全额退还原告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