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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毕惠艳与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惠艳,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毕惠艳。被告:王建章。原告毕惠艳诉被告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毕惠艳不能提供被告王建章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一并退回原告毕惠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敬韬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