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毕惠艳与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惠艳,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毕惠艳。被告:王建章。原告毕惠艳诉被告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毕惠艳不能提供被告王建章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一并退回原告毕惠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敬韬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