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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王某。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