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光线摄影学院、曾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光线摄影学院,曾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2号原告马海波,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线摄影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娱乐楼3栋23-11。负责人曾兰。被告曾兰,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波诉被告光线摄影学院、被告曾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海波承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