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充录与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充录,王俊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徐充录,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映山红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荣,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工商业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充录与被告王俊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秋芹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充录的委托代理人徐充平、被告王俊荣的委托代理人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徐充录诉称,2012年初至2015年,徐充录持续向王俊荣供应绿化苗木,王俊荣累计拖欠绿化款人民币25万元,就上述欠款,王俊荣于2015年7月7日向徐充录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款,王俊荣均未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王俊荣向徐充录偿还绿化苗木款人民币20万元;2、王俊荣向徐充录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王俊荣承担。原告徐充录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王俊荣于2015年7月7日向徐充录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王俊荣欠徐充录绿化苗木款20万元的事实;证据2、王俊荣的录音1份,证明就涉案20万元欠款,徐充录一直在催收。被告王俊荣辩称,对徐充录诉称的20万元欠款没有异议,争取积极凑款偿还。被告王俊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王俊荣因绿化荒山自2012年初从徐充录处购进松树、金银花、竹子、青桐、柳树等各种绿化苗木,就苗木款项,双方陆续进行了结算。2015年7月7日,王俊荣向徐充录出具欠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徐充录绿化款贰拾万元整。本院认为,徐充录、王俊荣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对王俊荣从徐充录处购买绿化苗木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徐充录已提供绿化苗木,完成了作为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王俊荣在收到绿化苗木后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徐充录根据王俊荣向其出具的欠条,要求王俊荣支付绿化苗木款人民币2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充录要求王俊荣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时间,本院认为王俊荣应向徐充录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7月30日徐充录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充录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王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充录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充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王俊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