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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海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湛江市海化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海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广东省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以程序违法、没有依据的评估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对茂名市合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茂合众评报字(2014)第032号《广东省电白盐场食盐加碘厂内的机械设备价值和该批设备遭受的损失评估报告书》和茂合众评报字(2014)第052号《广东省电白盐场食盐加碘厂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止的租金评估报告书》均有异议,均要求重新鉴定,但原审判决不予采纳,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属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采信了没有事实依据的错误《损失评估报告书》作为定案依据,造成实体判决错误。合众公司未通过年检注册,不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该公司不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产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对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评估师也没有参与评估过程,《损失评估报告书》结论的依据严重不足,租金评估错误,租金明显偏低。原审判决不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租金损失的反诉请求,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的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认为涉案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评估程序和结果严重错误,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但原审法院认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准许,一审法院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广东省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盐业集团电白盐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梁智良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