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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晓慧与吴集海、吴钦斌、吴晓韵、王育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晓慧,吴钦斌,吴晓韵,王育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吴晓慧,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吴钦斌,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暨被申请人吴钦斌的法定代理人吴集海,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吴晓韵,女,汉族,学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王育荣,男,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永定区。再审申请人吴晓慧与被申请人吴集海、吴钦斌、吴晓韵、王育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晓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童  文  超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