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先某与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某,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先某,女,维吾尔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木某,男,维吾尔族,1983年6月3日,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先某与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克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木合塔尔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力娜依·朱马洪阿皮孜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00元,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书,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应本案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长 征审判员 买买提&mid dot;亚合甫审判员 兰 佩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