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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树坪与史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树坪,史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毛树坪,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史素杰,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毛树坪为与被告史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树坪诉称:2013年12月10日和2015年2月7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共计72,000.00元,均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史素杰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通知并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树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预交),退还原告毛树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