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李万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星,李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王金星,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万善,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莫旗。2015年4月21日本院受理了王金星申请执行李万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196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