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传兰、王炜与江苏五洋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兰,王炜,江苏五洋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魏传兰。原告王炜。委托代理人张忱(代理上列两原告),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齐红(代理上列两原告),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洋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明伟,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滨,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传兰、王炜诉被告江苏五洋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传兰、王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传兰、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传兰、王炜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