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世珍与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06号原告江世珍,女,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委托代理人黄书煌,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731351-1。法定代表人陈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鸣,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第三人王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第三人王思,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第三人吕东霞,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珍诉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江世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世珍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