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杰兴与陈尧尧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住址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址四川省大英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的现居住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