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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朱清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朱清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78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负责人安文梅,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日强,该银行职工。被告朱清华。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朱清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13元,减半收取122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6.5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