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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廷益与张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益,张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廷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思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廷益与张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思荣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