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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久银诉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久银,陈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2450号原告黄久银,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陈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银与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久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久银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久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久银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