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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家金与崔世安、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8号原告:汪家金,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崔世安,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杨玉兰,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家金诉被告崔世安、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万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家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世安、杨玉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崔世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4年2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两被告:1、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2、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亦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崔世安2014年1月20日、2月12日出具的借条二张,证明借款情况。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崔世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借款5万元。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给付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世安、杨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家金借款人民币11万元;二、驳回原告汪家金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崔世安、杨玉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瀚兰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