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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范彬彬与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彬彬,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范彬彬,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彬彬与被执行人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彬彬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恩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彬彬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