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被告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刑诉(2015)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属于李磊(另案处理)伞下的李永兵(已判刑)体系。该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到南宁市,接着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该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的资格,每人最少需要申购1份,最多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的伞下人员累计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条件。此类老总还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经理室开销后剩余的申购钱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因此,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该传销组织内的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为管理该传销组织的众多成员,该传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了多个“经理室”,“经理室”内配备分别负责管理申购、学习、能力、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及助理。负责申购的大经理负责为新加入人员办理申购手续、将申购款存入指定帐户和申购人员的统计等工作,并为组织人员排位和工资发放搜集和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学习、能力的大经理负责组织和安排组织内各种会议来增强组织成员进一步发展新成员的能力;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负责对组织成员日常生活的约束、各种会议请假制度的落实、安排各种会议看门和看路人员等,保证各项组织纪律的落实和会议的正常进行。被告人,于2011年1月由崔某(已判刑)发展在南宁市交纳69800元钱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王庆金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发展了李某、崔枝林、冯某等人加入成为其下线。2011年10月,成为大经理,在大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工作,其伞下人员李某、崔枝林、冯某等人先后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的传销人员层级超过3级,人数超过30人。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销记录笔记本、银行流水、网络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属于李磊(另案处理)伞下的李永兵(已判刑)体系。该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到南宁市,接着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该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的资格,每人最少需要申购1份,最多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的伞下人员累计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条件。此类老总还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经理室开销后剩余的申购钱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因此,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该传销组织内的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为管理该传销组织的众多成员,该传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了多个“经理室”,“经理室”内配备分别负责管理申购、学习、能力、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及助理。负责申购的大经理负责为新加入人员办理申购手续、将申购款存入指定帐户和申购人员的统计等工作,并为组织人员排位和工资发放搜集和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学习、能力的大经理负责组织和安排组织内各种会议来增强组织成员进一步发展新成员的能力;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负责对组织成员日常生活的约束、各种会议请假制度的落实、安排各种会议看门和看路人员等,保证各项组织纪律的落实和会议的正常进行。被告人,于2011年1月由崔某(已判刑)发展在南宁市交纳69800元钱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王庆金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发展了李某、崔枝林、冯某等人加入成为其下线。2011年10月,成为大经理,在大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工作,其伞下人员李某、崔枝林、冯某等人先后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的传销人员层级超过3级,人数超过30人。另查明,于2015年3月18日11时许到南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被告人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8日11时许,到南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投案。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日记,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工作日记、教案本、记事本,证实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的层级、体系内上下线的关系及“纯资本运作”的经营模式。5.银行账户资料、流水账单,证实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的情况。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资本动作”传销模式,是崔某伞下人员,的下线人员有崔枝林等人。是大经理级别人员。还是大经理室负责管理安全、自律、保密工作的人员之一。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李某经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成为的下线人员。在大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纪律的人员之一。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参与介绍冯某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是其上线人员之一。在大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纪律工作的人员之一。9.证人孙某、贾某的证言,证实是大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纪律的人员之一。10.辨认笔录,证实崔某、李某、冯某、孙某指认是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人员。11.被告人的供述,对其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属大经理级别人员并担任经理室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纪律的大经理的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在大经理室担任负责安全、自律、保密工作的大经理,对涉案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朝晖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翼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