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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才付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才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1号被执行人:霍才付,女,1986年7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才付、胡振叶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108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才付金融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霍才付归还借款人民币4299.99元及相关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4299.99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4299.99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临民初字第1108号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蒙威全。曹亭林审 判 长  蒙威全审 判 员  金 汕人民陪审员  诸葛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