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永宽与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宽,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宽。被执行人李双恩。被执行人胡粉梅。被执行人胡献忠。申请执行人朱永宽与被执行人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552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552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XX臣执行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