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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永宽与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宽,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宽。被执行人李双恩。被执行人胡粉梅。被执行人胡献忠。申请执行人朱永宽与被执行人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李双恩、胡粉梅、胡献忠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552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552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XX臣执行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